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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32 次修法(114.04.0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二日農業部農漁字第 11415331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9-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二十九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14.04.02 修正)》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七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訂定發布,歷經三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為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鰹鮪圍網漁船為我國重要遠洋漁業船隊之一,為維持我國鰹鮪圍網漁業實力,且在不增加我國鰹鮪圍網漁船數量前提下,將我國人投資經營之非我國籍鰹鮪圍網漁船輸入國內,爰本準則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時,新增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開放在我國建造船齡未滿十年之非我國籍鰹鮪圍網漁船輸入國內。考量我國人投資經營之太平洋島國籍低船齡鰹鮪圍網漁船輸入我國恐受島國規定限制,為維持我國鰹鮪圍網船隊船數及船齡年輕化,有必要放寬輸入鰹鮪圍網漁船之船齡,並以目前我國籍鰹鮪圍網作業漁船五年後之平均船齡約十五點三年,修正得申請輸入鰹鮪圍網漁船之船齡為未超過十五年,爰修正本準則第二十九條之一。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9-1 條

  1. 依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經主管機關許可投資經營之非我國籍鰹鮪圍網漁船,在國內建造完成,且其船齡自建造完成下水之日至申請輸入之日止未超過十年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二規定取得同級別鰹鮪圍網漁船之汰建資格申請輸入。
  1. 依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經主管機關許可投資經營之非我國籍鰹鮪圍網漁船,在國內建造完成,且其船齡自建造完成下水之日至申請輸入之日止未超過十年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二規定取得同級別鰹鮪圍網漁船之汰建資格申請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