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30 次修法(112.09.2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農業部農漁字第 112132735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二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12.09.27 修正)》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於七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為一百十二年七月五日。 鑒於目前原物料上漲,造船成本提高,漁業人因天災喪失生財工具,並無多餘資金建造新船,另市面上不易購得兼營刺網漁船,為使漁業人儘速恢復作業,放寬漁業人得購買其他漁業種類之現有漁船繼續經營刺網漁業,且放寬後並未增加刺網漁船數,仍可有效管控漁撈能力,爰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