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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24 次修法(107.12.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71329528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29 條條文;增訂第 29-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7.12.11 修正)》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七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二次修正。 鰹鮪圍網漁船係我國的重要遠洋船隊,為維持我國鰹鮪圍網漁業實力,且在不增加我國漁船數量前提下,將我國人投資經營之非我國籍漁船輸入國內,可減少國人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數,並更新及補充我國鰹鮪圍網船隊,爰開放在我國建造且船齡未逾十年的非我國籍鰹鮪圍網漁船輸入國內。 為解決前述問題,擬具「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開放在我國建造船齡未滿十年之非我國籍鰹鮪圍網漁船輸入國內。(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之一) 二、配合第二十九條之一新增規定,統一用語。(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