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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26 次修法(109.01.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81329899A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09.01.15 修正)》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於七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四次修正。近來漁獲物運搬船有小型化之趨勢,總噸位二千以上漁獲物運搬船已不符合目前業者所需營運規模,且國內漁港受限於水深,可航行、停泊總噸位二千以上漁船之區域有限,宜調降規模為總噸位一千五百以上,以符合現況需求,爰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