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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第 12 次修法(104.11.3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40023134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04.11.30 修正)》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自八十四年六月八日發布施行,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係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二日修正部分條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所定之農業用地,依規定應作農業使用,並課徵田賦,對於已非作農業使用而課徵地價稅者,非屬農業用地,亦非屬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一款所定應扣除計算土地價值之農業用地,故無檢附土地登記謄本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之必要,並配合內政部推動全面免附地籍謄本服務,刪除需檢附建物登記謄本之規定,以達簡政便民之目標。倘需扣除計算其價值,仍須檢附稅捐機關出具徵收田賦或免徵田賦之相關證明文件。爰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九條,刪除檢附土地登記謄本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檢附建物登記謄本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