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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第 14 次修法(109.02.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90022153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09.02.15 修正)》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下稱本辦法)於八十四年六月八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為保障符合漁會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之漁會甲類會員申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權益,爰修正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增列符合漁會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經退出勞工保險再加保,且遷回後未再遷出原漁會組織區域,不受同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