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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 16 次修法(109.11.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90024301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4、6、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9.11.12 修正)》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七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發布施行,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修正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八條。 本辦法於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修正第八條,規定修正施行後加保且加保時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未滿一年之被保險人,農會應於被保險人加保滿六個月之日起三個月內,會同被保險人及農業用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現地勘查。然經查現行之現地勘查及審查機制及平時資格清查工作,已能有效查核新加保者實際從事農業經營情形,爰刪除該規定。 復為配合本會修正「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農業改良場核發之從農工作證明有效期限由一年改為三年,應確立農會辦理以實際耕作者資格加保之被保險人資格清查時之作業程序,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增訂農民依民法第八百五十條之一規定,以完成農育權設定之農地參加農保之資格條件,以保障其加保權益。(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農民以完成農育權設定之農地,及以公同共有之農地參加農保時,應檢附之文件。(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簡化農會辦理農保之審查作業程序,將農會影印申請表及相關文件之規定,修正為將相關文件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刪除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加保且加保時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未滿一年之被保險人,農會應於被保險人加保滿六個月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現地勘查之規定。另新增農會對於以實際耕作者資格加保之被保險人,辦理資格清查時之作業程序。(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