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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 17 次修法(111.01.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110022073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4、6、8、13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1.01.22 修正)》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七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發布施行,歷經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係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按第五條之一規定及該條立法說明,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農業經營達一定規模之短役期退伍青年農民,雖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下簡稱退伍給付),得不受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故本辦法應配合訂定渠等申請參加農保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投保單位之審查程序。另為防杜非以農為業者參加農保,並落實政府照顧農民之各項福利政策,農會辦理農保資格審查及清查時,應就申請人或被保險人,是否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進行實質審查,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落實農保為職域性社會保險,被保險人應實際以農為業之意旨,訂定已領取退伍給付者,除以「養蜂農民」或「實際耕作者」資格參加農保外,其加保資格條件應符合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二款所定之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已領取退伍給付,及當期作配合政策停灌休耕之農民申請參加農保時,應檢附之文件。(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強化農保審查小組對於被保險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事實之認定,將小組成員由農會會務部主任調整為推廣部主任。(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訂定基層農會必要時,應通知申請人列席審查小組會議說明農業經營情形,以協助審查申請人是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規定。同時,增訂受理已領取退伍給付者申請加保之作業程序。(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農會辦理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工作,必要時應通知被保險人列席說明農業經營情形。被保險人經通知無故不到場者,農會得逕送審查小組審查。(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配合本條例第五條之一施行日期,訂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