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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 18 次修法(112.02.2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12002225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6、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3 目、第 4 目、第 5 款第 2目、第 6 項第 2 款、第 7 項、第 3 條附件 1、第 6 條第 1項第 1 款、第 3 款、第 5 項、附件 3、第 8 條第 8 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第 3 條第 1 項第 11 款第 1 目、附件 1 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管轄;第 6 條第 1 項第 1款第 1 目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畜產試驗所」、「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管轄;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4 目、第 3 條第 1 項第 13 款、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第 8 條第 11 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各區農業改良場」管轄

立法總說明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2.02.23 修正)》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七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發布施行,歷經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 我國社會保險係採職業分立制,各職業之軍人、公教人員、勞工及農民,分別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無職業者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本保險係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農民參加之在職社會保險,依九十一年間行政院指示,為使從事農業工作農民加入本保險的資格條件更為嚴謹,本辦法第二條有關從事農業工作申請參加本保險之資格條件應依「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及「以農作維繫生計」的原則,進行檢討。本辦法遂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增訂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人應全年銷售農產品或投入農業資材達一定金額以上。 然本保險既為職域性社會保險,被保險人每年應有銷售農產品之事實,以維生計。查監察院一百零三年財調四十四意見二、「從事農耕之目的如供自用(自用農)或休閒用(休閒農),既非以農為業者,應不得加入農保。」依此,僅有投入農業生產而未有銷售農產品事實者,應不得參加本保險,故前開規定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近年致力輔導檳榔廢園轉作,調減檳榔種植面積;又查檳榔未辦妥專案種植登記者,不列入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附表之現金救助項目,依此,種植檳榔農民參加本保險之資格條件應有所修正,以配合輔導檳榔廢園轉作政策目標,及天然災害救助之法令規定,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次: 一、為落實本保險為職域性社會保險,明定申請人應以出售農產品為目的,而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一定金額,始得加保,及增訂具學生身分與種植檳榔農民參加本保險應符合之資格條件。另修正有關「翁姑、媳婦」之規定,以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第二條修正申請人應備文件,以符投保單位審查實際所需。(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明確規範現地勘查應記載事項及規範審查小組應審查不予通過之情形,並配合修正附件紀錄表內容。(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為確認被保險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情形,增訂農會辦理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工作,必要時應辦理現地勘查之程序及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