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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次修法(98.02.26)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2 字第 0980140087 號令修正發布第 99 條條文;增訂第 98-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異動條文

第 98-1 條

勞工因雇主違反本條例所定應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等規定,致影響其保險給付所提起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第 99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