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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次修法(0.03.2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動保 3 字第 1070140138 號令修正發布第 6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修正總說明(107.03.28 修正)》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四十九年三月一日訂定發布,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六年五月二日修正。為行政精簡及便民,八十四年全民健康保險開辦時,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之醫療給付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有關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支付之醫療費用,係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爰本細則第六十七條被保險人於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須至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療,其核退醫療費用之相關規定,係準用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本次修正係配合衛生福利部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修正前開辦法,調整醫療費用核退相關規範,為免日後須再度配合修正,及符合實務作業,爰將本細則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整併及分款列示,並明定準用範圍,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