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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5 次修法(108.12.0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九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08051764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6、26-1、51、5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8.12.09 修正)》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期間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茲為鼓勵青少年學習職業技能,擴大符合資格之國民中學及高中職青少年參與技能競賽,完備相關法制作業程序及規定,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得依實際競賽之規劃,區分競賽組別為青年組及青少年組辦理之技能競賽類別。(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青年組之選手來源。(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三、修正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青少年組之選手來源。(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 四、增訂參加分區技能競賽青少年組之獎助學金發給金額標準,並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