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119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35 條條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 (巿) 為縣 (巿) 政府。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