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經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後,債務人對第三人提起給付訴訟,僅屬保存債權之行為,無礙執行效果,尚非不得為之。
91 年台上字第 81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91 年 05 月 01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2 期 109-1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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