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6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渝上字第 935 號

日期 29 年 05 月 23 日

判例要旨

(一)僅由調處爭議之第三人以書狀向法院陳明當事人已成立和解者,不生撤回訴或上訴之效果,其訴訟關係不能因此終結。

(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起訴,除請求令上訴人遷讓承租之房屋外,並請求追償該房屋之欠租,其追償欠租部分係附帶主張孳息,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二項,於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時,欠租之數額不應併算其內。

(三)訴訟費用暫行規則第九條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其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616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7,450
NT$26,900
省 $19,45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例

帶「29 年渝上字第 935 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