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之作成,須二個以上機關本於各自職權先後參與者,為多階段行政處分。此際具有行政處分性質者,原則上為最後階段之行政行為,即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部分。人民對多階段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固不妨對最後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提起訴訟,惟行政法院審查之範圍,則包含各個階段行政行為是否適法。
91 年判字第 231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91 年 12 月 18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索引彙編 第三輯(94年12月)56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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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多階段行政處分
重點:
1各階段處分之機關均得為救濟對象。
2訴願依舊找原處分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3副本依舊得為救濟之客體。
4該副本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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