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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裁字第 76 號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所謂推事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係指推事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下級審裁判者而言。並非謂推事參與某訴訟事件之裁判者,就該事件之再審裁判即應自行迴避。聲請人以本院參與前次判決之評事仍參與同事件再審之裁定,指為係依法律應行迴避之評事參與裁判,援引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再審,自屬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