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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府行法字第 095007131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實現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之研討要旨及結論

主旨

摘錄轉知 95 年 4 月 28 日台中縣政府舉辦「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實現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之研討要旨及結論如說明,各機關(局、室)應就該類行政訴訟業務預為因應調整,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次會議研討之「公法上不當得利」係指公法關係中無法律上原因所造成之財產變動,而調整公法上之不當得利之制度則為「請求權」之行使與爭訟,故其理論及實務均關係各所屬機關學校業務,其實務類型依主管權限分類例示如下:

(一)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求溢徵之稅捐或規費(稅捐稽徵處、財政局、各收受規費局室)。此類型較無爭議,倘行政機關認無溢徵,則在不涉及行政處分合法性前提下,人民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返還。

(二)行政機關向人民請求溢發之補償金、獎助金、慰問金或公務員薪俸等(地政局、社會局、人事室、各發放獎補助金局室)。此類型在我國爭議甚大,也是本次會議的主題。

二、行政機關向人民主張公法上不當得利情形,實務與學說上有行政處分說與一般給付訴訟說兩種爭議見解。兩見解簡述如下:

(一)行政處分說:行政機關得逕做成行政處分方式向人民行使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若行政處分相對人仍不履行,尚得移送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此時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若有不服,須循行政爭訟機制,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以尋求救濟。

(二)一般給付訴訟說:行政機關對人民所生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在法律並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得逕以行政處分及行政執行方式主張其請求,而應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方式向人民請求。

三、目前行政法院之實務分採不同見解,其理由及最近實務見解簡述如下:

(一)高等行政法院採取行政處分說: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752 號判決,其理由略以:「…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之一部或全部被撤銷時,受領人受領利益之法律上原因即於撤銷範圍內溯及失其效力,依民法 179 條之法理,其應負返還該已無法律原因之利益之義務,原授予利益之機關即有請求其返還之權利,且基於主管此項事務之機關職權,自可以行政處分方式命其返還該項不當得利……行政機關基於行政效率之考慮,有義務選擇最有效能之行政作為手段,以達成施政目標。而行政法院存在目的,主要係提供人民權利受侵害時救濟之管道,而非代替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本次會議之與會學者亦多贊成此說。

(二)最高行政法院採取一般給付訴訟說:如 92 年度判字第 761 號判決,其理由略以:「…本件上訴人本於公法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係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其請求權之行使、返還之範圍均需依民法規定,上訴人並無單方裁量之決定權,足認上訴人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係基於與被上訴人相同地位。……又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2 項,僅規定受益人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並未如德國法有明文規定因行政處分撤銷失效,受益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時,行政機關得以行政處分核定返還金額。主管機關若以行政處分方式命受領人返還,欠缺法律上依據。」

(三)基於最高行政法院終審的地位,高等行政法院嗣後亦改採給付訴訟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訴字第 4774 號判決)。從而該類行政機關向人民行使公法上不當得利,均應以提起行政訴訟方式為之。

四、行政法院統一見解採一般給付訴訟說後,勢必對行政機關造成行政爭訟增加之負擔,然該爭議應不致再行變更,其理由簡述如下:

(一)就依法行政而言,在新行政訴訟法於 89 年施行前,訴訟種類僅有撤銷訴訟一種,行政行為唯有解為行政處分方能獲得行政救濟。但新法施行後,既已增加給付、確認等不同訴訟類型,如仍採行政處分說,將限縮給付訴訟之適用範圍,不符新法擴大訴訟種類之意旨。

(二)從人民權益保障層面觀察,行政機關向人民追討溢領、溢發之金錢,鮮有人民自動繳還之例,茍願自動繳還,行政機關發一紙通知即可,亦無庸下行政處分。事實上,此種情形人民通常都會提起行政爭訟,有無必要多一道訴願程序,致人民權益不能得到及時救濟,實值斟酌。況且行政機關究竟有無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可對人民行使,不應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

(三)從行政效率而言,既然難免於進行行政爭訟程序,不如逕依給付訴訟方式由法院直接裁判,省卻作成行政處分及訴願之行政程序。

五、綜上,行政法院統一見解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事件,應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辦理,特轉知預為因應調整。

正本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府各局室

副本

本府行政室(文書課)(請刊登公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府行法字第 095007131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4 日發布,要旨:「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實現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之研討要旨及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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