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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貴縣所轄各公所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是否應每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貴縣之環境教育基金疑義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0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所詢 貴縣所轄各公所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是否應每年提 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 貴縣之環境教育基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內文

主 旨:所詢 貴縣所轄各公所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是否應每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 貴縣之環境教育基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7 月 6 日雲環綜字第 1000004688 號函。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自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每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

」。

三、依前揭法條所示,鄉(鎮、市)公所為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自應依環境教育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由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每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 貴縣之環境教育基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詢貴縣所轄各公所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是否應每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貴縣之環境教育基金疑義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8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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