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貴縣所轄各公所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是否應每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貴縣之環境教育基金疑義案
要旨
所詢 貴縣所轄各公所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是否應每年提 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 貴縣之環境教育基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內文
主 旨:所詢 貴縣所轄各公所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是否應每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 貴縣之環境教育基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7 月 6 日雲環綜字第 1000004688 號函。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自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每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
」。
三、依前揭法條所示,鄉(鎮、市)公所為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自應依環境教育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由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每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 貴縣之環境教育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