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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公私場所燃油鍋爐故障排除操作過程,未能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致排放管道散布黑煙,得否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裁處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6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函詢貴轄公私場所燃油鍋爐故障排除操作過程,未能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 致排放管道散布黑煙,得否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 裁處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公私場所燃油鍋爐故障排除操作過程,未能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致排放管道散布黑煙,得否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上述規定,主要係藉由規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監測設施正常運作,使空氣污染物有效收集及處理後,始排放至大氣,以確保空氣品質不受影響。又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規定,違反空污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係指未維持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正常運作者,應依同法第 56 條處以罰鍰。

二、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略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包括設備及措施,其中設備種類包括集塵設備、脫硫設備、…或其他具有防制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裝置。另措施係指採用製程改善、低污染性原(物)料、燃料、操作維護管理、或其他可抑制或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處置方式。

三、貴局來函說明三所指貴轄公私場所燃油鍋爐故障維修時,排放管道排放黑煙,於廠房外能明顯看見黑煙散布於空氣中一節,本案該公私場所鍋爐非屬公告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且未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建議貴局審酌考量現場稽查及違規事實蒐證是否足以認定違反前述本法第 23 條規範要件。另外,該公私場所鍋爐排放空氣污染物亦需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案涉及現場稽查及違規事證之實質認定,建議貴局依前述說明內容逕依權責妥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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