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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院函詢施用海洛因於代謝後,尿液是否檢出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等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貴院函詢施用海洛因於代謝後,尿液是否檢出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等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30011566 號發文日期:民國 93 年 12 月 02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4年6月)第 14-15 頁主 旨:貴院函詢施用海洛因於代謝後,尿液是否檢出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等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院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院信刑禮字第 0930013952 號函辦理。
二、依據 Clarke's Isol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Drugs 第二版記載,施用海洛因二十四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百分之八十經由尿液排出,其主要代謝物為嗎啡共軛物 Morphing-3-glucuronide(M-3-G),百分之五至七為嗎啡,但由於海洛因毒品中常含有六─乙醯可待因雜質成分,該成分可代謝成可待因或其共軛物,故施用該毒品後一段時間內,於尿液有可能檢出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為可檢出之濃度,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飲用水之多寡、個人體質、代謝情況及尿液收集時間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
三、依據 Clarke's Isol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Drugs 第二版記載,口服嗎啡後二十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百分之六十由尿液排出,其中百分之六十五至七十為嗎啡共軛物〈包括 Morphine-3-glucu-ronide(M-3-G )及 Mrphine-6-glucuronide(M-6-G )等〉,百分之十為原態嗎啡。口服可待因二十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百分之八十經由尿液排出,其中百分之四十至七十為可待因或其共軛物,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為嗎啡或其共軛物。
四、一般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於檢驗尿液中之嗎啡、可待因時,係將其尿液中之嗎啡共軛物(M-3-G、M-6-G等),或可待因共軛物進行水解,產生嗎啡或可待因之原態,在檢測總嗎啡及總可待因含量。臺大醫院之臨床檢驗係未經水解之結果,其與檢出嗎啡意義相同。惟服用海洛因毒品常可檢出可待因或其共軛物,而服用嗎啡常效錠可檢出可待因或其共軛物之機率甚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