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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院函詢海洛因施用方式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貴院函詢海洛因施用方式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30008112 號發文日期:民國 93 年 09 月 06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4年6月)第 210-211 頁主 旨:貴院函詢海洛因施用方式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院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桃院興刑輝九十三訴緝 90 字第 0930025558 號函辦理。
二、不同吸毒族群及不同毒品種類,可能有不同的施用方式,包括以燒烤、注射及加入香煙中吸食等方式施用,施用後在人體有不同的吸收、分佈、代謝及排泄之比率和時程。一般以靜脈注射方式給藥時為直接進入全身循環系統;以鼻吸或煙吸方式吸食時需經由鼻黏膜或肺泡吸收後再進入循環系統。依據 Brink、Hendriks 等人於 2002 年發表之報告顯示海洛因以香煙方式吸食,其生體可用率為百分之十至十五;以鼻吸方式吸食,其生體可用率為百分之三十五至四十五。(一般以靜脈注射之生體可用率為百分之一百作基準)
三、若將海洛因與安非他命(國內通常吸食的應為甲基安非命)混合置於玻璃球中以燒烤方式吸食,於施用者之尿液中應可檢出嗎啡(海洛因主要代謝物之一)、甲基安非命之陽性反應,惟需考慮其施用方式、施用劑量、施用頻率、飲用水之多寡、個人體質、代謝情況及尿液收集時間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