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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署函詢施用含鴉片之藥品後,其代謝情形如何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日期 93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貴署函詢施用含鴉片之藥品後,其代謝情形如何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30007396 號發文日期:民國 93 年 08 月 10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4年6月)第 32-33 頁主 旨:貴署函詢施用含鴉片之藥品後,其代謝情形如何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署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審捷字第 0930003959 號函辦理。

二、經查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資料,部分止咳藥水含鴉片(內含嗎啡、可待因)成分,鴉片中嗎啡含量約百分之十,可待因約百分之○‧五,含量會有些許不同。依據 Clarke's Isol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Drugs 第二版記載,口服嗎啡二十四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百分之六十經由尿液排出;口服可待因二十四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百分之八十六經由尿液排出,其中百分之四十至七十為可待因或其共軛物,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為嗎啡或其共軛物,故施用含鴉片之藥品後,其尿液可能檢出嗎啡及可待因,惟可檢出之濃度,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飲用水之多寡、個人體質、代謝情況及尿液收集時間等因素有關,依個案而異,有可能僅檢出嗎啡而無可待因(低於行政院衛生署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所定之閨值或低於最低可定量濃度)之情形,但該情形下,嗎啡之濃度應不致很高。

三、前項所述藥品之供應,需有醫師處方,或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供應含管制藥品成分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用藥者應將領受人之姓名、住址、所購品量、供應日期,詳實登錄簿冊。但醫療機構已登載於病歷者,不在此限」,否則即為非法。

四、另若僅服用含有可待因之藥品於尿液檢驗中,亦可能檢出可待因及嗎啡成分,但通常可待因之濃度較嗎啡高,與服用含鴉片之止咳藥水略有不同,惟檢出情形,與個人體質之代謝情況及尿液收集時間等因素有關,依個案而異。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25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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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署函詢施用含鴉片之藥品後,其代謝情形如何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由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民國 93 年 08 月 10 日發布,要旨:貴署函詢施用含鴉片之藥品後,其代謝情形如何等相關問題,復如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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