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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分院函詢辦理毒品案件時,在實務上所遇到問題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貴分院函詢辦理毒品案件時,在實務上所遇到問題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121513 號發文日期: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4年6月)第 25-26 頁主 旨:有關貴分院函詢辦理毒品案件時,在實務上所遇到問題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分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一)法桃字第三六五二號函辦理。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為相互配套之法律,毒品分為三級,管制藥品分四級管理,前三級所列之分級、品項相同,合法使用者需申請相關證照,以管制藥品列管,非法使用者,即屬毒品。毒品及管制藥品之權責機關分別為法務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合先敘明。
三、依據 Clarke's Isol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Drugs 第二版記載,人體服用嗎啡或海洛因後,其主要代謝物為嗎啡及其共軛物,故服用此二項藥物後,應不會代謝成可待因成分。惟嗎啡及海洛因之毒品中,可能含有少量 6- 乙醯可待因、可待因等雜質,該等雜質之量因毒品來源不同而有差異,但因雜質含量遠低於主成分之含量,故施用後可檢出可待因之量亦應遠低於主成分之代謝物。至於檢出量之高低所代表之涵義,因涉及施用藥品(毒品)之種類、施用量、施用頻率、尿液採驗時間、個人體質與代謝情況等複雜因素,故應依據八十七年七月十日「研商有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判定基準」會議之決議,一律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一解釋。
四、尿液中可待因之濃度,與所服用劑量多寡有關,但與可待因製劑本身之濃度或含量不一定相關,服用少量第二級可待因製劑或大量服用第三級可待因製劑,有可能達到相等的尿中濃度,因此無法僅憑尿檢驗結果推測係服用何級之可待因製劑(或毒品)所致,仍需有毒品純度或就醫、用藥紀錄等其他佐證資料以供研判。
五、甲基安非他命於化學結構式中,比安非他命多一個甲基,二者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
備註:1.說明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經修正並於 93 年 l 月 9日生效,修正後毒品與管制藥品均分列四級,除第四級管制藥品美服培酮外,各級品項一致。
2.說明五之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均屬第二級管制藥品或第二級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