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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院函詢尿水報告書所示之檢驗法,造成偽陽性之百分比為何等相關事宜,復請查照。
要旨
貴院函詢尿水報告書所示之檢驗法,造成偽陽性之百分比為何等相關事宜,復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98064 號發文日期: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4年6月)第 9-10 頁主 旨:貴院函詢尿水報告書所示之檢驗法,造成偽陽性之百分比為何等相關事宜,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院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中院洋刑山 90 毒聲 4023 字第 1783 號函辦理。
二、來函所附尿水報告書影本之檢驗方法為目前地方衛生單位所採用之免疫學分析法併用不同原理之 TOXI-LAB 分析法(即薄層層析法),檢驗尿液中是否含有安非他命類及鴉片類藥物,且兩種分析法皆呈陽性時方可判定為陽性尿液,其兩者之分析原理相異,尿液檢體同時引起二種檢測分析法均呈偽陽性之機率極低。
三、依據行政院衛生署所訂定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可基準」,尿液檢體中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之濃度高於或等於下列濃度(即閥值)時,認定該藥物之存在(即陽性):1.安非他命類藥物(1) 安非他命:500ng/mL(2) 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500ng/mL 且安非他命 200ng/mL ;2.海洛因、鴉片代謝物(1) 嗎啡:300ng/mL(2)可持因:300ng/mL;3.大麻代謝物:15ng/mL ;4.古柯鹼代謝物:150ng/mL。該閥值標準係參考美國聯邦政府工作場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相關規定,考量檢驗技術之可行性及陽性判定之一致性而訂定。尿液檢驗結果依該標準判定陽性者,表示尿液中藥物濃度高於或等於閥值,可確認曾服用該藥物;而判定陰性者,則表示尿液中尿液濃度低於閥值或未檢出,不完全表示未曾服用該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