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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一、本案該公司所提欲執行燃燒木屑(材)鍋爐之戴奧辛檢測,是否需進行含氧量校正乙節,倘其木屑(材)業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認定為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且係做為鍋爐燃料,非以焚化廢棄物為主要目的者,即符合「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1條之1規定:「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起,準用第5條及第10條之規定」
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1條之1規定,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起,準用第5條及第10條之規定
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1條之1規定,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起,準用第5條及第10條之規定
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1條之1規定,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起,戴奧辛排放限值應符合同標準第5條規定,並依第10條進行煙道中戴奧辛定期檢測
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1條之1規定,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起,準用第5條及第10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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