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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1403504290 號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所定「緩起訴處分確定」,係指當事人已不得聲請再議或交付審判以爭執該緩起訴處分之情形,即緩起訴處分已發生形式上確定力
院台廳刑一字第 0930016676 號
刑事訴訟當事人為轉譯審判期日之訊問及陳述,而聲請法院交付審判期日法庭錄音光碟,宜由法院斟酌具體事證,妥適儘速裁定,如不許可,應敘明理由
(92)院台廳刑一字第 22635 號
刑事訴訟當事人為轉譯審判期日之訊問及陳述,而聲請法院交付審判期日法庭錄音光碟,參照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44 條及第 44 條之 1 規定,法院應本於職權為否准之決定
(92)院台廳司一字第 22280 號
民國 92 年 6 月 25 日修正之法庭錄音辦法自同年 9 月 1 日施行,當事人依該辦法第 7 條規定聲請法院交付審判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應係該辦法施行後所錄製者,且不包括依法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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