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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內政部移民署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已將人口販運罪有罪 確定者資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請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時查 察運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7 條第 2 項、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 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第 2 條等規定,公告辦理持工作簽證外國人經 鑑別為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或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安置保護業務之受託機關 ,期間自 101 年 6 月 1 日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核釋有關合法工作之外籍勞工若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即得單方終止 聘僱關係,並得依法申請轉換雇主或申請工作許可;惟若最初經鑑別為人 口販運被害人時所申訴之情事,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屬實者,外國人得自 行或由主管機關代為檢具相關事證,申請廢止人口販運工作許可,並核准 其轉換雇主,主管機關將依相關規定核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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