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法規
共 185 筆:名稱 8・條文 177
人口販運防制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5.14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11.28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2.11.28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11.29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3.02.18
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11.28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11.28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2.11.28
條文定位177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 條預覽 ↗
為防制人口販運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口販運:指基於剝削意圖或故意,符合下列要件者: (一)不法手段: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 條預覽 ↗
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人口販運防制事項之協調及督導。 三、人口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4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並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整合所屬警政、衛政、社政、勞政與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之機關、單位及人力,並協調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專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5 條預覽 ↗
管機關辦理;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法務主管機關:人口販運罪之偵查與起訴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二、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人口販運被害人指定傳染病篩檢、就醫診療、驗傷與採證、心理諮商與心理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6 條預覽 ↗
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積極辦理人口販運之宣導、偵查、救援、安置保護及送返原籍國(地)等相關業務,並與國際政府或非政府組織辦理各項合作事宜,致力杜絕人口販運案件。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7 條預覽 ↗
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偵查、審理、被害人鑑別、救援、安置保護等人員應經相關專業訓練。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8 條預覽 ↗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協助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之社工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於人口販運案件偵查、審理期間,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司法警察機關應派員執行安全維護。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9 條預覽 ↗
機構從業人員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或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應立即通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接辦處理及採取相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0 條預覽 ↗
司法警察機關及勞動主管機關應設置二十四小時檢舉通報窗口、線上檢舉平台或報案專線。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1 條預覽 ↗
司法警察機關(單位)查獲或受理經通報之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應即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 檢察官偵查中,發現疑似人口販運案件者,應即移請司法警察機關(單位)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2 條預覽 ↗
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有診療必要者,司法警察應即通知轄區衛生主管機關,並協助護送其至當地醫療機構接受診療及指定傳染病之篩檢。 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經篩檢無傳染之虞者,由司法警察機關協助依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3 條預覽 ↗
人口販運被害人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安置保護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五條規定提供安置及相關協助。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4 條預覽 ↗
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其申請,核發一年效期之居留許可,並得視案件偵查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居留許可,每次延長不得逾一年。 人口販運被害人依其他法律有關居留之規定,較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5 條預覽 ↗
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應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提供下列協助: 一、人身安全保護。 二、必要之醫療協助。 三、通譯服務。 四、法律協助。 五、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6 條預覽 ↗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協助所需之費用及送返原籍國(地)之費用,應由加害人負擔;加害人有數人者,應負連帶責任。 前項應由加害人負擔之費用,由支付費用之各級主管機關或…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7 條預覽 ↗
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居留許可後,有擅離安置處所、行蹤不明或違反法規情事,經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8 條預覽 ↗
為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或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兒童或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予以安置保護;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經查獲疑似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9 條預覽 ↗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照片、影音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政府機關公示有關人口販運案件之文書時,不得揭露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0 條預覽 ↗
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報導或記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照片、影音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有行為能力之被
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