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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室從事性交易,為 2.壬○○於警詢之陳述(見徐邦 警臨檢查獲 宏集團涉嫌人口販運案偵查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2.證人A1、A2、A3、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96偵第26702號卷一第216頁,卷二第13、14頁,人口販運偵查報告書第32頁反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2.證人A1、A2、A3、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96偵第26702號卷一第216頁,卷二第13、14頁,人口販運偵查報告書第32頁反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金簡字第1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七、人口販運案件資料之統整及公布。八、國際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九、其他全國性人口販運防制有關事項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㈦末按犯人口販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加害人與否,沒收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第1項之罪,本屬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目、第2款定義之人口販運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機關公示有關人口販運案件之文書時,不得揭露前項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個人身分資訊,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1條定有明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機關公示有關人口販運案件之文書時,不得揭露前項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個人身分資訊(第2項)。」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4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我國於98年1月23日制定之人口販運防制法,即係參考「打擊人口販運議定書」及行政院95年11月8日函頒「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於第2條第1款訂定人口販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修正前人口販運防治法第37條之適用:⒈被告林志家部分:①按犯人口販運罪自首或於偵查中自白,並提供資料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97號聲請人王天賜張宗瑤龐雅宣上列聲請人等因本院102年上訴字第1074號被告林威成等人口販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⒈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3條之立法說明:「二、各國對於打擊人口販運採取刑事處罰之作法,除規範使被害人從事性剝削、勞動剝削或摘除器官之犯罪結果罪外,國際人口販運相關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乃鑑於實務上常見人口販運集團以偷渡費用、假結婚費用、利息等各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人口販運罪」,指從事人口販運,而犯本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之罪,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目、第2款定有明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被告有無就「留置A1護照係違反其意願所為」此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2項之重要構成要件事實自白,顯有疑問,已難遽以此一自白資為認定被告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2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35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㈠受刑人甲○○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51號判決其涉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之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6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本章中主要談到台灣當前的打擊人口販運的挑戰,作者未能探討近幾年國際間抨擊台籍遠洋漁船雇用境外漁工,涉嫌勞動販運議題探討,亦反映作者對人口販運議題之關注恐有疏漏不足之處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35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被告有無就「留置A1護照係違反其意願所為」此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2項之重要構成要件事實自白,顯有疑問,已難遽以此一自白資為認定被告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我國於98年1月23日制定之人口販運防制法,即係參考「打擊人口販運議定書」及行政院95年11月8日函頒「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於第2條第1款訂定人口販運之定義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係規定「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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