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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法保決字第 10805507910 號
請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對於假釋付保護管束人有逃匿(行蹤不明)之情形時,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函請警察機關協尋,並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9 條第 1 項規定,副知原執行監獄,以符合法律規定
(85)法檢字第 29675 號
經法院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後,經法務部核准不予假釋者,其保安處分如何執行
(85)法檢決字第 14972 號
假釋受保護管束人在假釋前犯罪,在假釋中判決確定,其原有假釋付保護管束應如何執行
(78)法檢字第 17888 號
犯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而經宣告緩刑或假釋付保護管束之受處分人,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觀護人,應加強監督,輔導向善,並確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將執行保護管束之情形,按月報告執行檢察官。
(64)台令刑字第 4327 號
執行日期:以受刑人第一次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到之日期為始日,但因緩刑付保護管束者,則以判決確定日,假釋付保護管束者,則以出獄日為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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