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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五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號、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分別判處有期徒期十月及三年四月確定,並定應執行刑四年,經送監執行及接續執行上開撤銷假釋後之殘刑,又於八十六年七月九日再度因縮刑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假釋殘餘刑期』中應付保護管束,是『假釋殘餘刑期』與『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相當,是以,假釋者之應執行刑期為『假釋前已執行刑期』與『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之加總,亦即,『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抗字第52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於86年5月21日入監執行,於89年4月11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下稱第一次假釋付保護管束),受刑人於第一次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另因竊盜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以86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68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之記載,應更正為「現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假釋付保護管束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二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行,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原至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於八十八年間,其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玉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查被告前曾於93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東部軍事法院以93年度花審字第9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此間經入監執行後假釋付保護管束,甫於95年1月22日假釋付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8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刑1年10月4日,於92年1月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執行完畢。」。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7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洪啓瑞符合假釋付保護管束規定,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固非無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下稱第一次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預覽 ↗
⒍本署99年執更正字第271號經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即102.1.21-102.12.25(共11月5日),如日後再次假釋時,應予折抵該假釋付保護管束之期間」之註記,應予撤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受刑人前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0年9月22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404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自110年9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2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至99年2月18日方期滿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2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受刑人前經本院於108年5月21日准依檢察官聲請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有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569號裁定在卷可按,合先說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33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至95年10月4日保護管束期滿),惟因其於前開保護管束期間,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其假釋付保護管束經撤銷(未構成累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九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經撤銷,經接續執行,於八十九年四月八日假釋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滿日期為九十年七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二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於前開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之九十二年間因常業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撤銷前開假釋付保護管束之裁定,此部分應執行殘刑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交簡字第30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出監,而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7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至91年9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惟其於前開保護管束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其假釋付保護管束經撤銷,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3月4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6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仁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假釋付保護管束,嗣重新核准假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О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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