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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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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預覽 ↗
九、少年保護官執行減刑後假釋付保護管束之案件,除應詳細向受保護管束人諭知執行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及違反之法律效果外,並應勸誡改善更生,如再犯罪,得撤銷其假釋。
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預覽 ↗
十一、少年保護官對於減刑後假釋付保護管束人應即予評估,如有再犯危險者應加強約談、訪視及輔導,強化管束效能。 少年保護官受理毒品案減刑後假釋付保護管束人,應儘速評估其需求,轉介轄區內
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預覽 ↗
十、少年保護官應經常與減刑後假釋付保護管束人保持聯繫,隨時就受保護管束人之需要,結合各項社會資源,提供就業、就養、就醫及就學等輔導與協助。
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預覽 ↗
二、本條例實行前已假釋付保護管束之少年,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應切實查對有關文件,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少年以核准假釋出獄之監獄(含明陽中學)為單位,造具「假釋中付
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第 10 條預覽 ↗
三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命被告或受刑人於緩刑或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內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時,得參考本要點辦理。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驗一次。 犯本條例第十條之罪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之假釋付保護管束者,其定期採驗尿液期間,為一年六個月。期間內之尿液採驗次數,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不滿一年六個月者,採驗尿
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預覽 ↗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之假釋付保護管束者,其定期採驗尿液期間,為一年六個月。期間內之尿液採驗次數,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不滿一年六個月者,採驗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案件處理人員專案加班費核發要點第 2 條預覽 ↗
)時開庭;或辦理提審、聲請羈押、不服羈押而抗告、假釋付保護管束、停止強制治療、撤銷監護處分、或辦理搜索、保全扣押、暫行安置、同行等其他案件;或平常日延長開庭;或法官審結機關遲延及機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案件處理人員專案加班費核發要點第 4 條預覽 ↗
)時開庭;或辦理提審、聲請羈押、不服羈押而抗告、假釋付保護管束、停止強制治療、撤銷監護處分、或辦理搜索、保全扣押、暫行安置、同行等其他案件;平常日延長開庭,其延長辦公時數,得不受「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案件處理人員專案加班費核發要點第 3 條預覽 ↗
)時開庭;或辦理提審、聲請羈押、不服羈押而抗告、假釋付保護管束、停止強制治療、撤銷監護處分、或辦理搜索、保全扣押、暫行安置、同行等其他案件之專案請領加班費對象,以法官及書記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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