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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000010087 號
參照民法第 185 條規定,共同侵權行為必係各加害行為均為造成損害之共同原因,始足當之。如數債務人基於各別發生原因,僅係法律關係偶然競合,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者,則屬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概念
法律決字第 0970039563 號
學校教師與學生若有共同侵權行為時,得否以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負損害賠償責任,應由個案參酌。如認本案之教師行為確符賠償要件時,賠償義務機關除應通知該教師於協議期日陳述意見外,宜於協議前或協議期日,通知關係人等,釐清造成損害原因責任人及其責任比例
(84)法律決字第 18043 號
出租土地共有人個別或數人分別溢領鉅額地租之情,是否符合共同侵權行為之要件疑義
(83)法律決字第 01430 號
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此項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應以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與人民遭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為前提。本件被害人古○○小姐死亡之事實與該道路凹洞有無相當因果關係,宜請賠償義務機關依具體事實審認之。至台北縣首○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首○客運公司」) 司機之行為與該道路凹洞造成損害是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而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其內部相互間如何分擔責任?應視首○客運公司司機之行為是否有過失而定: 一 倘本件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之適用,而首○客運公司司機之行為無過失時,首○客運司機自無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如該公司為被害人實際支付殯葬費,依法自得向國家請求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參照),至於其他部分之損害,例如扶養費、醫療費用、慰撫金等,首○客運公司並無請求權,惟該部分如為國家應負賠償之範圍,則於首○客運公司賠償後,如已依債權讓與方式,受讓請求權人對國家之請求權(國家賠償法第五條、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四條、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參照) ,自得本於受讓之權利而為請求。 二 倘首○客運公司司機有過失,而與國家賠償責任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者(國家賠償法第五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參照) ,則應連帶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至其內部相互間之責任分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應由其中一人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者外,應平均分擔之,首○客運公司於賠償後自得請求國家償還其分擔額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民法第一百八十條前段、第二百八十一條參照) 。本件宜請主管機關本於職權依前開說明審認之。
院台參字第 0578 號
變更最高法院 55 年臺上字第 1798 號判例有關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乙案
(57)台令刑(二)字第 3559 號
關於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處執行追繳某甲等侵占贓款乙案,查數人共同盜賣侵占公有財物依法應追繳其侵占物,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格之規定,與民法第一八四條,一八五條有關侵權行為責任之規定及刑法上侵害私人財產法益時被害人得依民事訴訟程序追回被奪之物之情形相當,所不同者公有財物被侵奪時法律逕規定追繳或追徵其價格以免國家 (政府機關) 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煩。是數人共同侵占被諭吞應追繳或追徵其價格時,因係與民法共同侵權行為,行為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旨趣相同,則共犯之責任上應採「連帶責任說」,即對共犯之每一人得追徵其價格之全部。再就司法院院字第二○二四號解釋:「追繳贓款以屬於公有者為限,私人被勒索之款如已扣押者,應發還被害人,原則經被害人請求返還不問其共犯 (包括教唆犯、正犯、從犯) 朋分數額之多寡,對於贓款之全部均負連帶返還之責任,其有未經獲案者,得由到案之他共犯負擔」而言,雖非對盜賣侵占公有財物,追徵價格之情形而發,然其解釋意旨對於共犯亦採連帶返反還責任,殊值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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