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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040350132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19 條等規定參照,如候選人製作選舉文宣,係透過已合法公開之法院裁判書查知其他候選人犯罪前科資料,或透過大眾傳播、網際網路、新聞、雜誌等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來源而取得資料,如符合第 19 條第 1 項所列情形,則任何人均得為蒐集、處理或利用
法律字第 10103103240 號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18 條等規定參照,如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審定屬其犯罪前科資料,除依法符合「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得為蒐集、處理或利用外,尚不得為之
法律字第 10000257240 號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 條等規定參照,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依法為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及增進其福利,為收養、監護及保護案件當事人、父母或監護人等危害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前科資料蒐集,乃基於社會行政特定目的,符合該條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
法律決字第 0930030855 號
有關當事人危害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的前科資料,是否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6 款規定疑義
(89)法律決字第 038212 號
有關為應內政部役政署執行小組之要求,查詢、提供替代役駐校警衛役男入營前之前科資料,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但書規定疑義
(89)秘台廳民一字第 11166 號
審查申請設立菸酒製造業或進口業之負責人之前科資料,可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查;是否為未成年人,可向戶籍機關查詢;是否受禁治產宣告及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可向地方法院函查
(85)法資字第 10727 號
少年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之前科資料,不得提供予司法、軍法、警政以外之機關、單位
(83)法檢字第 28407 號
為期罪當其罰,邇後各級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案件,應切實查核被告前科資料,收受判決時尤應再行核對,資為量刑或宣告緩刑適當與否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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