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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電子郵件1020918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關於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美術著作存續於著作人終身加死亡後50年,如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者,任何人可以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進行各種利用,不會涉及侵害著作權問題。至於年代久遠或不可考者之創作品,…
法律字第 1010310748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規定參照,如該規定未來施行,役政單位固得蒐集役男特種個人資料,惟衛生單位提供資料因非執行法定職務,而須有法律明文規定為依據,如現行法規無相關規定而有增(修)訂相關法規必要,主管機關可考量於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中明定
法律決字第 0999030678 號
關於命令合作社解散之行政處分,其書面應記載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等資訊並對之送達,惟若合作社理、監事已歿且社員資料皆不可考者,則由主管機關視情形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理事,由法院依職權審認後,以選任臨時理事代行該合作社理事職權
法律字第 0999011720 號
關於地方首長因案停職時,且處於經第 2 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狀態,即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書應停止其職務之規定,倘若考量司法判決未確定前之反覆停職及復職,恐有影響地方政務順利推動之虞,則建請貴部亦可考慮是否修法解決之
電子郵件951115
一、關於「藝人粉絲想利用公開或不可考之私人拍攝的照片轉印在服飾上非營利但大量利用於CLUB中(會出席公眾場合)」之疑問,按他人所拍攝之照片,若合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條所稱之「攝影著作」,台端所詢將此照片利用於服飾上即有重製照片之情形,…
(50)台函民字第 6703 號
查處理本事件,宜從確定「井上隆」國籍及其現在已未成年兩方面著手。該「井上隆」倘父母及出生地均無可考,而當時確屬流浪街頭之棄兒,並於最初被發見於日本領土時,依照國籍公約第十四條規定,應推定該「井上隆」生於日本領土內,而為日籍棄兒。又該「井上隆」如迄今尚未成年,參照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日本法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其收養手續似應依據日本民法第七九八條辦理。惟其監護人之指定,參照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條但書第一款及日本法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並司法院院字第一二七九號解釋,似可逕向我國法院聲請之,然後再由法院指定之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依據上開日本民法 (第七九八條) 之規定辦理各項收養手續,惟若法院指定張甲已本人為監護人時,其收養即須依照日本民法第七九四條辦理。至該「井上隆」如已成年,則一切已可自主,其收養除具備日本民法所定收養成立要件外,別無其他手續。「井上隆」與張甲已間之收養關係,如經合法成立,依照我國國籍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該「井上隆」即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並據以辦理各項設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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