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命中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140401806 號
說明數家事事件於起訴或聲請時以一狀合併請求,並經合併審理者,其審理期限計算方式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36035 號
家事事件合併審理時,除得分別審理、分別裁判外,須各部分均得報結時,始得全部報結。如有部分案件已逾合併審理期間且未終結,應視為遲延案件,至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於案件終結報結時,應於報結清單分別載明案件終結情形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24999 號
合併審理事件得延長審理期限,惟應以該組最早收案日為辦案起始日。至合併審理前後,已獲准延長辦案期限,則在計算共同遲延起日後,加計獲准延長期限。另家事調解事件如合併調解,辦案期限得延長為 8 個月,其後如仍無法終結,經當事人同意續行,可經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