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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6號【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
115.08.14憲法判決
查之法規範相同,故依憲訴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合併審理;另聲請人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均係主張各該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致裁判違憲,各該確定終局裁定雖然不同,但違憲理由
114年度憲立字第1號
114.07.09
內為之;合併數宗聲請案件而為審理者,該期間自最後合併審理案件之聲請書公開之日起,重行起算。」 二、查,本件聲請書已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人遲於114年
114年審裁字第444號
114.05.05審查裁定
旨略以: (一)聲請人涉犯數罪,迭經一、二審法院合併審理判處罪刑並宣告緩刑。其中關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過失污染水體有罪部分(下併稱犯罪一)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先告確定;另於中華民
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
113.10.28憲法判決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15】 參、受理要件審查及合併審理【16】 一、聲請人一【17】 按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同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的之一部,本庭爰依憲訴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審理聲請人一至四之聲請,並合併作成本判決。【45】 本庭於113年8月6日舉行言詞辯論,除聲請人一至四及法務部(關於系爭刑法條文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訴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與聲請人一之聲請案合併審理。又聲請人十五至三十七各該聲請標的包括之系爭規定二至五,聲請人二、三、七、九、十二至十四、二十一、二十五至二十八各該聲請標的
113年憲裁字第34號
113.09.20
終局裁定)卻疏未考量聲請人及徐自強於原因案件中係合併審理,且該案判決引用為對彼等二人論罪科刑證據之其他共同被告陳憶隆供述,同有未經對質、詰問等法定調查程序之瑕疵等各節,竟依司法院釋
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
113.07.19
一部,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審理聲請人一至四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並合併作成本裁定。又,本件聲請標的涉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本庭爰指定立法院為上開聲請案相關機關
113年憲判字第5號【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
113.05.24憲法判決
憲法爭點亦相近,本庭於受理後亦與聲請人一之聲請案合併審理、判決(憲訴法第24條第1項本文規定參照)。【13】 另聲請人一108年10月9日(收文日)聲請書所載原因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
113年憲判字第4號【公然侮辱罪案(二)等】
113.04.26憲法判決
請標的相同,依憲訴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本庭爰予合併審理。由於本件聲請係於本庭就上開案件舉行言詞辯論後始予以受理並合併審理,故未列入該合併審理案言詞辯論之範圍。鑑於本件其餘關於聲請
113年憲判字第3號【公然侮辱罪案(一)】
113.04.26憲法判決
定,與聲請人一之聲請標的相同,故與聲請人一之聲請合併審理(憲訴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參照)。至聲請人五所受確定終局判決雖係適用刑法第309條第2項規定,然聲請人五於其聲請書中僅主
113年憲判字第2號【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
113.03.15憲法判決
,經撤銷假釋後執行殘餘刑期之爭議,有其共通性,爰合併審理並判決。【14】 二、言詞辯論程序【15】 本庭於112年12月19日行言詞辯論,通知聲請人一至三十、關係機關法務部,另邀請
112年憲判字第19號【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地價稅案】
112.12.07憲法判決
三、查上開四聲請案,因審查客體之法規範相同,爰合併審理並判決。【9】 參、審查標的【10】 一、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
112年憲判字第13號【販賣第一級毒品案】
112.08.11憲法判決
2款規定之受理要件不合,應不受理。【16】 四、合併審理:以上八件聲請案之聲請人暨所審理之原因案件或確定終局判決案號如附表所示,聲請審查之法規範同一,爰依憲訴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合
112年憲判字第8號【誹謗罪案(二)】
112.06.09憲法判決
受理;又,其聲請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標的既相同,應予合併審理。【26】 二、言詞辯論程序【27】 本庭於112年3月14日行言詞辯論,聲請人一至六及關係機關法務部經通知並到庭陳述意見。
112年憲判字第7號【成立廠場企業工會案】
112.05.19憲法判決
之法規範同一,爰依憲訴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合併審理並判決。【14】 二、言詞辯論程序【15】 本庭於112年2月21日行言詞辯論,除通知聲請人及關係機關勞動部外,鑑定機關監察
112年憲裁字第18號
112.04.05
24條第1項規定與本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應合併審理之情形。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主張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之法律見解違憲,惟確定終局裁定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規定
112年憲判字第4號【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
112.03.24憲法判決
之法規範同一,爰依憲訴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合併審理並判決。【20】 二、言詞辯論程序【21】 本庭於111年11月15日就上述聲請案行言詞辯論,通知聲請人一至三、關係機關(即
112年憲判字第2號【「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再審事由案】
112.02.10憲法判決
理在案。【13】 查上開三聲請案,因爭議相同,爰合併審理並判決,理由如下。【14】 參、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15】 一、審查原則及所涉憲法上之權利【16】 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
111年審裁字第1379號
111.12.23審查裁定
5條第1項之規定,不准聲請人合併提起其他訴訟並為合併審理,使聲請人無從依監獄行刑法第118條第2項但書規定,以平等權受損提起訴訟救濟,應有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等語。 二、按
111年憲判字第18號【沒收犯罪所得規定溯及既往案】
111.12.02憲法判決
,爭點亦同一,爰依憲訴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合併審理。又7件聲請案所涉沒收之客體,均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犯罪所得,爰僅就涉及前開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所定犯罪所
111年審裁字第706號
111.11.07審查裁定
理中,請求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24條規定合併審理等語。 二、按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前
111年審裁字第377號
111.10.14審查裁定
間之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事實分別予以起訴、審判,未能合併審理、判刑等所為之認事用法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一、二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
111年審裁字第288號
111.10.13審查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毒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合併審理,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
111年憲裁字第788號
111.08.08
因退休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聲請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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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