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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9 則
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0603512410 號
發文 106.09.06
法律保留原則於給付行政措施,因未限制人民自由權利,其受法律規範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非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等重大事項,原則上可不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為依據,惟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以及給付禁止過多原則,即與事物本質無關恣意給付,或過多給付係屬裁量濫用,且同時違反平等原則
法律字第 10503519400 號
發文 105.12.22
公務機關於執行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所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得合法蒐集、處理或利用有關犯罪前科個人資料;又他機關提供上述個人資料,係為協助蒐集機關執行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所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尚非法所不許
法律字第 10503513830 號
發文 105.09.13
建議獎勵服務年資滿 30 年以上資深調解委員一案,因非法律保留事項,無須以法律規定,祇須機關編列預算經立法機關同意後,即得為相關經費及行政作業動支依據,尚無須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或訂定授權命令之必要
法律字第 10303505540 號
發文 103.05.13
憲法第 15、23 條、職業訓練法第 4-1、31、35 條等規定參照,技能檢定證照制度,與限制從業資格係屬二事,辦理技能檢定之職類,非當然排除其他未獲認證之人從事該類業務,而由消費者依需求自由決定是否延請已獲認證者為其處理事務,又政策上對於「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別」或各該技能檢定職類,如「有較諸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更為重要之公共利益存在」,擬限制從業人員需有技能檢定資格始得職業,則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命令為之,限制應符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法律字第 1000700482 號
發文 100.07.05
參照憲法第 15 條、漁業法第 29 條規定,國軍靶場火砲射擊管制區外定置漁業權補償,如補助金額有限,既無限制人民權利情形,亦非屬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機關得自行斟酌編列預算,原則上尚無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為依據
法律字第 0999039667 號
發文 99.09.13
各機關對於主管之財團法人所訂設立許可及監督之職權命令,因該等命令欠缺法律明確授權,其內容亦不乏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與法律保留原則未合,故如該等命令之規定內容有逾越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或其他法律及法律授權命令之規定者,應刪除該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
91年度署聲議字第 250 號
發文 91.08.02
按「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有權移送之機關限於法定之獨立機關,故稅捐分處、稽徵所或花蓮林管處玉里工作站等,均不具移送權。」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具有行政執行事件移送權者,限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主管機關,且須為法定之獨立機關,始足為之。且該行政機關是否法定之獨立機關,應視其有無組織法規、獨立之預算及印信而定。而所謂組織法規,並不以具有單獨之組織法規為限,且不限於以法律規定之組織為限,即以授權命令訂定之組織法規亦屬之。就理論而言,有關行政組織之事項,憲法明文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者,自應以法律規定之。此外,行政之組織措施足以對憲法之基本決定事項產生影響者,需有法律之授權;行政機關管轄事務屬法律保留事項者,其組織亦須有法律之授權。因此,行政建制之整體架構、行政主體之設立以及行政機關之管轄權等,須以法律規定或根據法律授權之命令定之。中央健康保險局(含各內部單位、分支單位)之業務及職掌與高屏分局等六個分局之業務及職掌之劃分,悉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及依條例授權訂定之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規定,其條文中分別規定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其內部單位(如承保處、財務處、醫務管理處、企劃處、資訊處、稽核室、秘書室)負責保險行政、規劃、研究、推廣、督導等業務;而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等六個分局並非中央健康保險局之內部單位或分支單位,乃實際職掌保險加保、退保、收取保險費、支付保險金、處以罰鍰、滯納金及利息之核算、收繳及強制執行等業務。換言之,該法就中央健康險局及其六個分局分別規定各自之組織、編制、員額、職掌、預算、印信等事項,故而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就其所職掌之業務,既具有組織法規之法律依據,復具有獨立之編制及預算、更有秘書室掌管印信,在在符合前開法定獨立機關之要件,自屬得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之行政執行事件移送本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機關無誤。
法 89 律字第 000541 號
發文 89.12.08
各主管機關應速檢討現行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內容有無逾越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法律授權命令規定,如有,請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以為遵循;如係訂頒裁量基準行政規則者,於 90.01.01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應注意踐行該法第 160 條第 2 項發布程序
(77)法律決字第 6218 號
發文 77.04.13
按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公墓內墓區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十六平方公尺。次按嘉義縣番路鄉公墓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每一座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十三.二平方公尺。本件依來函所述,申請使用人營建墳墓,墓基超過十三.二平方公尺固違反該鄉公墓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但如未超過十六平方公尺時,似不得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處理。至於得否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乙節,如認行政執行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謂「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係僅指法律及授權命令時,似不得依行政執行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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