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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司法院廳民四字第0970022135號函明示僅以兩項授權命令列舉應徵收訴訟費用之項目及標準,訴訟費用之範圍自僅以該兩項授權命令所載之範圍為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此,被告丁○○於八十八年三月中旬始繼任被告陳志遠擔任秘書,新竹縣政府所發之授權命令,早已存檔,被告丁○○辯稱因疏忽而不知情有此一授權命令之辯解尚為可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聲字第六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若行為人之行為法律或授權命令均未設處罰之明文,裁罰機關不得對其為裁罰性行政處分,否則即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合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日所為之高市府交裁字第裁三二─BC00000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僅得對於執行法律之技術性事項而為規範,尚不得以授權命令對法律之規定有所變更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2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此乃對上訴人有利之主張,不料原審法院竟認為上訴人主張授權命令無效係不利於己之主張,從而怠於審查該授權命令之合法性,其判決不適用法規及誤解法令之適用,可見一斑。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六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此,被告戊○○於八十八年三月中旬始繼任被告陳志遠擔任秘書,新竹縣政府所發之授權命令,早已存檔,被告戊○○辯稱因疏忽而不知情有此一授權命令之辯解尚為可採。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所謂「不法」乃指無法律或授權命令之依據,又無其他阻卻違法之事由存在而言,與「違法」乃違反法規範有所不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五九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僅得對於執行法法律之技術性事項而為規範,尚不得以授權命令對法律之規定有所變更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且依司法院民事廳97年11月3日廳民四字第0970022135號函之意旨,亦明示只有兩項授權命令列舉應徵收訴訟費用之項目及標準,除非另作增修規定,否則無其他應徵收、調整之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大法官會議第443號解釋揭示法律保留之密度,指出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之規定,得以法律或授權命令定之,此乃學說上所謂之「相對法律保留事項」,不得因此認為法律與授權命令可以等同視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12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3.原告起訴略謂: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2項授權之條文,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所發布之授權命令即許可及管理辦法,超越授權範圍、未得授權,於所發布之授權命令再行授權、就業服務法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四○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縱認為立法機關就干涉人民自由權利之措施,得授權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之方式定之,惟其授權之目的、內容、方式須具體明確,且授權命令亦不得逾越母法,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否則該授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四○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縱認為立法機關就干涉人民自由權利之措施,得授權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之方式定之,惟其授權之目的、內容、方式須具體明確,且授權命令亦不得逾越母法,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否則該授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8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一、原告陳述:㈠、衛星廣播電視法之授權命令衛星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第3條及其附表相較於性質相同之廣播電視法下之授權命令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標準,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字第1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條款而近一步探求授權命令之可能,此為審查授權命令是否合乎授權明確性之前提要件,故如欠缺「授權條款」,實無從審查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是否明確,縱使於行政法上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五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依據上開新竹縣政府之授權命令,被告三人核准本件廢土場設置不論在面積或總數量,均違反新竹縣政府之授權命令,超過面積二公頃及總數量二萬立方公尺之限制,為一違法之行政處分,應可認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被告所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性質上為一授權命令,且為概括授權之授權命令,核屬無誤。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2年度抗字第6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然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1項規定必要之訴訟費用範圍,應由司法院以授權命令規範之,是本件法官、事務官任意認定提解費為訴訟費用範圍,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464號行政裁定預覽 ↗
「衛星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第3條之附表,僅係法條涵攝內容之例示,目的在於增加法律適用之明確性,而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標準第3條雖無附表用以例示,但非謂有附表例示之授權命令與無附表例示之授權命令有何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預覽 ↗
2356號函、司法院95年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4則及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2號之審查意見,僅為司法行政系統內部之討論意見,並非法律或基於授權命令發布之授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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