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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6 則
函釋命中
有關貴臺為辦理「113年差勤管理系統建置採購案」與廠商解除契約,涉及本會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第1款與民法第259條適用疑義乙節,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 114.03.03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9條第2項規定,得命清除機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其載運之廢棄物,如期限內未清除處理,除依本法第49條處以行政罰鍰外,不論主管機關是否沒入清運機具,因該機具載運之廢棄物未依本法規定清除處理,主管機關得依權責認定是否依本法第71條規定代為清除處理,並求償其費用。爰本法第9條與第71條由貴局依個案實務現況及權責予以審認及應用。
發文 108.02.21
函詢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9 條第 2 項及同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有關貴局函詢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2條、第50條第2項及第59條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 101.01.20
有關本署97年1月31日環署廢字第0970009281號轉法務部97年1月29日法律字第0970000279號函,認為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之共有人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之清理義務,應對每一位共有人分別處罰,無罰鍰分配或由全體共有人連帶負責之問題
發文 97.03.12
廢/停 一、有關加油機底部應設置適當防止油品滲漏設施之改善期限乙案,依本署95年7月4日修正發布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事業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一年內,就加油機底部設置防滲漏之設施….,應符合本辦法第6條第4款….之規定」
發文 96.07.30
廢/停 有關加油機底部應設置適當防止油品滲漏設施之改善期限乙案,本署業於96年5月7日以環署土字第0960032001號函函復台北市加油站公會,並副知各加油站公會與各環保局(諒達),依本署95年7月4日修正發布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事業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一年內,就加油機底部設置防滲漏之設施…,應符合本辦法法第6條第4款…之規定
發文 9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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