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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8 則
函釋命中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辦理說明二所列涉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交易,得依本會112年12月7日金管銀法字第11202738827號令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發文 114.06.20
有關所詢保險業投資國外之證券投資基金、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是否適用「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3 項第 6 款概括授權規定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 107.11.23
所報建議參照本會 101 年 3 月 14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000458000 號函,於保險業參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借券系統以定價或競價交易出借有價證券時,得以所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重度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發文 103.08.20
證券商擔任認購(售)權證之流動量提供者,為避險而於集中市場所為之交易,得依本會 102 年 6 月 25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210003190 號令規定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發文 103.03.19
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間從事投資結構型商品交易尚非屬「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屬「具有市場牌告、公開市價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得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內部作業規範辦理之項目,上開商品交易仍應確實依上開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踐行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等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發文 101.01.13
關於 貴會就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依不同交易目的,於集中市場買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所定利害關係人所發行之上市(櫃)股票,應得排除同條第 1 項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或至少可列入得經董事會概括授權之交易項目範圍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發文 100.10.31
檢送本會 100 年 2 月 24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910007590 號令乙份;另各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之內部稽核單位應查核內部作業規範是否合乎程序與相關規定,並於一般查核時抽查概括授權之交易是否符合「交易條件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規定。請 查照轉知。
發文 100.02.24
金融控股公司與旗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尚不得依規定概括授權經理部門辦理
發文 99.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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