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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概括授權」之認知理念較為嚴格狹隘,而在主觀上認為其並未「概括授權」予原告,或「概括授權」之範圍並不包括同意其自行以被告身為元崧公司負責人之名義,向稅捐機關申請統一發票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訴人所稱未概括授權乙○○云云,亦無足採信。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該「全權委託暨概括授權書」在卷可稽。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一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乙○○縱有概括授權,其授權對象應是謝世芳而非被告。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六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用,此並無礙上訴人業經李淑華概括授權使用票據,且李淑華未曾取消概括授權。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3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系爭停車位之買受人卻是自訴人,自訴人從未證明被告概括授權範圍包含全緯公司與自訴人本人間之交易,自訴人自為買受人之情況,與被告概括授權自訴人得出售第三人之情形截然不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智易字第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訂音樂著作公開播送概括授權契約書,經MUST至被告公司了解營運狀況,評估與被告之概括授權金為每月5000元,被告亦如期支付該會授權金等情,已詳述於前。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退萬步言,縱使不具備概括授權之事實,但行為人誤認有概括授權之事實,因此簽發票據,亦因欠缺偽造有價證券之故意,而難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惟刑法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以處罰無權或冒他人名義簽發票據等有價證券為要件,若經概括授權簽發票據者,則係有權簽發,自無從成立該罪,而所謂概括授權,係指本人同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九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始得持蘇阿添之存摺、印章前往銀行辦理,自非概括授權極明,原判決遽認二者均為概括授權,不構成偽造文書犯行,自屬違誤云云。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六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該概括授權既未設定期限,則在上訴人與李又文婚姻關係存續中,且李又文未撤回概括授權之前,難認上訴人簽發李又文名義支票之行為即屬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訴人既已概括授權被告簽發支票,則被告本於其概括授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尚難僅因該等支票嗣後不獲付款,致告訴人遭執票人追索,即認被告有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0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證人黃逸平於本院另案審理中陳稱:陳益盛指出有概括授權,也未提出概括授權之證明,他是用之前的案子,之前的案子我們也是逐案授權,僅係口頭說明他是概括授權,沒有任何文件指出是概括授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⒋基此,本院認能否以「概括授權」方式選任鑑定人,端視「概括授權」有無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立法精神而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4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僅係對概括授權契約作定義性規定,與概括授權契約使用報酬率若採「一定金額或比率」之計費模式,以使用次數無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訴人既已概括授權被告簽發支票,則被告本於其概括授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尚難僅因系爭支票嗣後不獲付款,致告訴人遭執票人追索,即認被告有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見本院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審判筆錄),雖證人嗣後於本院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調查時又改口證稱簽發該四張本票應係在其概括授權範圍內等語,惟查,被告於本院審判時自承:(問:丙○○有無概括授權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審判長問:系爭本票是否在你概括授權的範圍內?)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5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行為人若經本人概括授權簽發票據者,則係有權簽發,自無從成立該罪,而所謂概括授權,係指本人同意他人以自己名義簽發支票使用,且並未限定某部分之行為為限,即對於特定之金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以本件需事先簽訂「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下稱概括授權同意書),始為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下稱當日沖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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