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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86)檢金執(一)字第 3720 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仁煙毒等撤銷假釋應否繼續執行其殘刑疑義
(84)法律決字第 27758 號
入營前因案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減刑為四年十月,於執行未滿四年獲假釋,假釋中另犯逃亡罪經依法撤銷假釋,並執行殘刑後合計已滿四年仍應禁役
(69)法監字第 5257 號
一 查該受刑人王××,在監執行民國六十一年殺人未逐罪二年 (少年) ,及執行六十一年犯殺人未遂罪二年六月 (成年) ,均依撤銷減刑後之殘刑,與其妨害兵役罪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合併計算,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九月。其責任分數。如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二兩項規定核計,較一般受刑人為高。為兼顧受刑人權益,可依成年受刑人之責任分數辦理累進處遇。 二 貴監嗣後如遇類似案例,承辦人員,可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及第二項「分別定其責任分數後、合併計算其責任分數」之規定,參酌本部 69.6.5.台69函監字第五七五九號函及台函監字第五八一六號函之提示,該計責任分數,提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辦理,毋須逐案請示。
(68)台函監決字第 01273 號
一 受刑人蔡××係 (一) 執行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再犯) 。 (二) 又因撤銷減刑,執行殘刑有期徒刑六十九日 (累犯)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前段規定,應依前案殘餘刑期及後案刑期合併計算之刑期,定其責任分數,並以累犯處遇之。 二 受刑人王×× (一) 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犯罪時未滿十 八歲,少年犯) 。 (二) 又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四月 (犯罪時已滿十八歲,係成年犯) 。查該受行人犯殺人未遂罪時雖未滿十八歲,但犯公共危險罪已經成年,現二罪之徒刑已經裁定,應合併執行三年年八月,其責任分數依法不得分別計算,應按其執行三年八月之刑期,以成年犯定其責任分數。類此案例,本部民國六十五年六月十一日函監決字第四六八一號函曾有釋示。
(66)台函監字第 06740 號
貴監教化指導委員會張委員建議:殘刑未滿三月之少年受刑人,由少年觀護所代執行一節,與法不合,至於在成年監獄執行之少年受刑人,自應與成年刑人受隔離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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