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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5 則
函釋命中
倘個人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客戶招攬生意,無論其與該機構內部關係 為何,皆視為就業服務法第 64 條第 3 項規定「其他從業人員」,倘生 違法情事,其違法法律效果即歸屬該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另該從業人員係 「因執行業務」而違反同法第 45 條規定時,則其所屬之法人亦應併罰之
發文 104.06.03
廢/停 函詢貴轄○○基金會前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經貴府處以按日連續處罰,不服處分提起訴願,經本署訴願審議委員會決定原處分撤銷,其撤銷理由及裁罰依據似未明定其法律效果疑義一案
發文 100.08.24
函詢貴轄○○基金會前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經貴府處以按日連續處罰 ,不服處分提起訴願,經本署訴願審議委員會決定原處分撤銷,其撤銷理 由及裁罰依據似未明定其法律效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廢棄物清理法第64條規定:「依本法處罰鍰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分別處罰。」係訂定於74年11月20日行政罰法尚未公布之時,在當時尚無「一行為不二罰」之概念,基於行政罰與刑事罰各有其不同之立法目的及不同法律效果等因素,訂定「應分別處罰」之規定,於當時確有其立法意義。惟自行政罰法公布,確立「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程序優先」之原則後,原廢棄物清理法第64條所定「應分別處罰」之規定,與前開二原則已有所扞格。故自即日起,請貴單位逕依行政罰法第26條有關「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程序優先」之規定辦理
發文 95.07.13
行政機關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者,不論是否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均屬行政程序法首揭法條所稱之「法規命令」,從而應踐行同法第四章有關法規命令發布及發布前之程序
發文 89.03.20
行政機關對原登記之租約,其租賃事實已不存在或情況已有變更或已另生法律效果者,依實地確切調查之結果,得予以註銷登記或更正登記。
發文 6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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