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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6號【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
115.08.14憲法判決
定追訴權因時效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既生禁止追訴之法律效果,自屬有關處罰之法律,即不應溯及既往失效而事後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使依系爭規定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之案件,其時效原已屆滿、國家已
115年憲判字第4號【刑事訴訟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範圍案】
115.05.08憲法判決
評價後,認具備此構成要件時,始可適用該條所規定的法律效果,而為從一重處斷。茲法院既認為被告被起訴的行為,有無罪者與有罪者,既非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自無從一重處斷的問題。【19】 四、
115年審裁字第402號
115.02.11審查裁定
比較判斷何者較有利於聲請人時,未將得否易科罰金之法律效果納入考量,致聲請人遭依舊洗錢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判處有期徒刑4月,卻因前開規定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41條第
114年憲判字第1號【憲法訴訟法修正案】
114.12.19憲法判決
法律的施行日期,為該法律制度、程序或依該法律發生法律效果的起始日,為法制的基礎,含糊不得。故中央法規標準法特於第12條明定:「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依此,
114年審裁字第1064號
114.09.15審查裁定
毒品罪,並判處有期徒刑15年。聲請人認系爭規定之法律效果,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違反罪責相當原則與平等原則;又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下稱系爭憲法法庭判決)公告至
114年審裁字第1049號
114.09.12審查裁定
同一原因」規定欠缺明確性,難以預見系爭規定適用之法律效果;又系爭規定未明定再審法院就「同一原因」必須經實質調查,致人民以未經前次再審法院實體調查之同一原因事實證據聲請再審時,再審法
114年審裁字第858號
114.08.01審查裁定
備之「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要件,自其文義觀之,實為受規範者所難以理解,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
114年審裁字第506號
114.05.19審查裁定
公司之董事(長)違反系爭規定一及二所為法律行為之法律效果,經系爭第二審判決審認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董事(長)雙方代表(理)與自己代表之規範,較民法第106條規定嚴格,係為避免公司受有損
113年憲判字第10號【醫療費用收取標準案】
113.10.28憲法判決
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而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義依法條文義、立法目的及法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延或隱匿不提供者」之要件規定部分,既屬違憲,則其法律效果,即立法院自我授權得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舉或彈劾之規定部分,亦屬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而違憲。【300】 至本項關於政府機關
113年審裁字第546號
113.07.23審查裁定
劃與公辦市地重劃在本質不同之情形下,卻得到相同之法律效果,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而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系爭判決因適用違憲之法規範亦違憲,應予廢棄並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二)系
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
113.07.19
1款所定質詢之權時,對被質詢人課予各種義務及相應法律效果之規定,是本條各項規定間具有體系上之密切關連性,於考量是否暫停其適用時,應為整體觀察。【25】 綜觀本條各項規定內容,立法者
113年審裁字第481號
113.07.09審查裁定
予撤職以上之處分。」可知法官法所定之「撤職」,其法律效果係包含免除法官職務。 2.從而,依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系爭規定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因
113年憲判字第5號【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
113.05.24憲法判決
構成要件及罪名不同,然所保護法益及犯罪性質類似,法律效果相同,不論是其法規範或裁判憲法審查所涉憲法爭點亦相近,本庭於受理後亦與聲請人一之聲請案合併審理、判決(憲訴法第24條第1項本
113年審裁字第345號
113.05.17審查裁定
事項之當事人,經撤銷假釋後,須一律服完全部殘刑,法律效果過苛,違反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乃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
113年憲裁字第11號
113.03.26
7條第1項後段,關於累犯一律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之法律效果,作成部分違憲之宣告,並未將前罪以易科罰金等未實際入監服刑之方式執行完畢者,明文排除於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之外,系爭解釋容
113年憲判字第2號【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
113.03.15憲法判決
期歸零,須額外執行長達20年或25年且不得假釋之法律效果,該等規定為人民難以預見及理解,與法明確性原則有違;又撤銷假釋之事由包括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及故意犯罪二類,系爭規定一及三不
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01.26憲法判決
明確性原則、罪責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系爭規定一之法律效果為沒收毒品犯罪之行為人取自其他違法行為之不法利得,規範內容清楚明確,且於審判實務經法院嚴謹認定後予以擴大沒收,故未違反比例原
113年審裁字第81號
113.01.05審查裁定
設已履行其給付義務,顯然係混淆自始無效與得撤銷之法律效果,實已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為此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
113年審裁字第27號
112.12.09審查裁定
定就「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部分,顯屬籠統,有違反明確性原則及法安定性原則;系爭規定亦違反憲法「分權分治」及「刑事、民事、行政分流原則」。(二)
112年審裁字第1955號
112.11.27審查裁定
;系爭規定二,未依據爆裂物之爆炸威力,區分不同之法律效果,不符罪刑相當性原則;最終判決因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一至三,有違憲情形;聲請人經最終判決有罪確定,應入監服刑,為避免聲請人之基
112年審裁字第1900號
112.10.30審查裁定
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確認效力或既判力與執行力等法律效果,牴觸憲法第22條、第23條及第80條規定之意旨等語。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
112年憲判字第11號【選舉幽靈人口案】
112.07.28憲法判決
目的不具特別重大公益、手段與目的亦無密切關聯,其法律效果亦違比例原則;系爭規定二所定「虛偽」要件空泛,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二)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五適用有違憲疑
112年憲裁字第29號
112.07.11
規定一應規定而未規定法官應告知刑事被告捨棄上訴之法律效果,以及被告有受辯護人協助後,再為行使是否上訴之權利;對於已選任辯護人或強制辯護案件之被告,法官並應確認被告之捨棄上訴已受辯護
112年憲判字第9號【搜索律師事務所案】
112.06.16憲法判決
不得作為證據,均已有明文規定救濟途徑及證據禁止之法律效果。就此而言,依據上開程序對律師事務所為搜索、扣押,尚難謂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43】 綜上,由系爭規定一、二及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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