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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工廠如經法院拍賣後,原廠址留置廢棄物之清理責任疑義一案,本案污染行為人所負清理廢棄物義務(行為責任),並不因土地所有權轉移而消滅;而新土地所有人除擁有土地所有權外,亦應善盡維護義務(狀態責任);若新、舊土地所有人符合「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情形時,該土地所有人均負有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之行為義務。倘上述清理責任人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之費用,自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後段規定向其求償。
工廠如經法院拍賣後,原廠址留置廢棄物之清理責任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若繼承開始前原土地所有人是否負有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代履行費用之責任,尚未確定,則不發生繼承人是否繼承原土地所有人有關廢清法第71條責任之問題。若繼承人繼承該土地,則應就繼承人本身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之行為或狀態責任認定之。
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依廢棄物清理法之法理,違反行為義務者,該行為人於受行政處罰外,同時具有去除違法狀態之責任。依本法所定之限期改善即此法理之明文。而本法對於違法棄置廢棄物之清理責任規定,除上述之違反行為義務者外,於第71條,另課予非直接傾倒掩埋堆置廢棄物但對於非法棄置有可歸責之人清理義務,即事業、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此學界與司法實務界稱其為「狀態責任」,係一種對物的責任,通常是排除危險,回復物之安全狀態義務,此等義務本身並無「人的行為」要素存在,其構成要件必須為比一般過失更嚴的「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而此加上「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要件之「狀態責任」,相對於「行為責任」,為補充性責任,亦即於相關判決所稱之「行為責任優先於狀態責任」。
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所稱「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 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適用原則,如說明,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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