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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4 則
函釋命中
(77)秘台廳(一)字第 01465 號
發文 77.05.24
第一則: 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除徵得抵押權人之同意外,其抵押權應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 第二則: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民事強制執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執行法院僅能依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故抵押權人如僅以原抵押人為債務人而聲請拍賣抵押物者,就該抵押人分得土地所為之強制執行其效力自不及於其他共有人分得之共同抵押土地
(76)秘台廳(一)字第 01960 號
發文 76.11.23
我國民事訴訟法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原告不到場,可能發生一造辯論判決或視為撤回其訴之情形
(61)台函民字第 8612 號
發文 61.10.13
查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辯論主義,法院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所未聲明或主張之事項,不得依職權加以調查,關於汽車肇事司機及其所屬汽車公司,如主張被害人與有過失,請求適用民法第二一七條第一項過失相抵之規定,應逕向受訴法院提出,並舉證證明。
(40)台電參字第 399 號
發文 40.11.13
一 查我國民事訴訟法所採關於訴訟行為之立法主義,原則上係以「當事人進行主義」為主。蓋民事訴訟原以保護私權為目的,故訴訟程序之進行,亦以尊重當事人之意思為宜,我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休止訴訟程序,亦即採用「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結果」。 二 但訴訟程序休止後,如訴訟事件久繫屬於法院而不結,亦非所宜,故我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休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休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復以事隔數月,當事人或將忽略此四個月時間之屆滿,故又於同條第二項規定,法院應於其效力發生前十日通知當事人,藉以促起其注意。 三 訴訟程序之休止,既係本於當事人之合意,故任何一造均得向法院表示續行訴訟之意思,而使休止終竣。又在訴訟程序休止間,法院及當事人雖皆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因法定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因休止而受影響,故遵守此等期間所必要之行為,如提起上訴或抗告等,在訴訟程序休止間仍得有效為之。 四 依上說明,我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九十條之規定,實頗合理,倘能善為運用當不致發生何種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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