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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4 則
函釋命中
院台廳民一字第 1150100876 號
發文 115.06.03
司法院指定得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向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人範圍及申請使用之要件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40004214 號
發文 104.02.09
地方法院辦理督促程序事件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至第 511 條、第 513 條有關聲請支付命令之相關規定來核發,而司法事務官亦應依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 1 點至第 5 點規定辦理
(46)台令民字第 0743 號
發文 46.02.12
查稅務機關與納稅義務人間之關係,本與民法上所稱之債權人債務人不同,故稅務機關不得循民事訴訟法所定保全程序聲請假扣押,至第三人與稅務機關約定納稅義務人不依限繳納稅款時,由該第三人繳納者,屆時該第三人即有按照稅款額支付金錢之義務,且此係依契約所負之私法上給付義務,而非公法上之納稅義務,兩者之性質有別,故確認此種因契約所生義務不存在之訴,或求命依該項契約而為給付之訴,均不得謂非屬於普通法院權限之訴訟事件,稅務機關亦不得以該擔保稅款之第三人為債務人,依民事訴訟法所保全督促程序聲請請假扣押或發支付命令。
函牘正字第 6297 號
發文 44.03.12
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額是否過高而應予減至相當之數額,係為審判法院之職權,非辦理督促程序之法院所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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