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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8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佳祐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加宏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8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惠貞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肆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惠美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022號民事裁定預覽 ↗
2.債權人王紀瑛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18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孫美麗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80號民事裁定預覽 ↗
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裕珍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麗枝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275號民事裁定預覽 ↗
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銓榮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芊月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98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943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詠翔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阿蘭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589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雁如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55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品婷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債務人劉滿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895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家棟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鄞顏愛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38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珍鳳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753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建成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奕茹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752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碧齡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瑩銹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37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孟萱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66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幸珈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聿芸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47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胡琪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零柒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債務人陳建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44元,及自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芫生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⑷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菊英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柒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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